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财库[2003]6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工作,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府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我们针对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库[2002]31号)相关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补充规定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政府  采购  规定  通知

  抄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本厅各位厅领导,各处、室及厅属各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03年1月30日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补充规定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关于改进和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新财购[2003]3号)规定,现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库[2002]31号)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财政厅各有关处室在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财政厅国库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管理、资金的汇集、支付和会计核算工作;
  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采购单位的项目计划、合同执行、资金缴拨台帐,具体负责审核记录采购单位的项目计划的执行、合同履行和采购资金的收付余情况,并定期与采购单位和国库处对帐;
  财政厅各有关业务处负责安排下达单位采购预算,通知采购单位缴纳自筹采购资金,并定期登记单位预算内外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拨款帐。
二、设立政府采购资金周转金
  
根据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和实际支付情况,定期从财政国库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给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拨入一定数额的政府采购周转金,专门用于支付采购单位预算内外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

三、自筹采购资金缴纳程序

  采购单位使用自筹资金采购的,根据财政厅业务处审定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在实施采购计划前,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缴款书》(见附件一)(不得使用支票或现金方式缴款),将自筹采购资金缴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名称:财政厅国库处,开户银行:工行乌市明德路支行,帐号:10109026428533。

四、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程序

  采购单位根据规定支付采购资金时,由采购单位填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请拨单》(见附件二),并附财政厅业务处采购计划审批表、评标报告、采购合同副本、中标通知单、采购验收单、正式采购发票复印件等有关采购资料,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并送国库处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五、政府采购质量保证金的支付程序
  
根据采购合同规定需要支付预留的货物、服务、工程质量保证金时,由采购单位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并送国库处审核后,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六、政府采购资金预算下达

  财政厅国库处将“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情况,每月按资金性质、预算科目、主管部门和采购单位,向财政厅业务处和财政预算内外总会计提供政府采购资金实际支付情况,财政厅业务处根据采购单位实际支付采购资金数额下达采购预算,并登记采购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拨款账;财政预算内外总会计根据采购单位实际支付采购资金数额做相关账务处理。

七、跨年度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的使用

  对已经下达政府采购任务、但采购活动未结束的跨年度政府采购资金的预算指标,由财政厅业务处结转下年继续用于采购。

八、采购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退付

  采购单位缴入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自筹采购资金,在采购活动结束后,需退付节余资金时,由采购单位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自筹资金节余退付申请书》(见附件三),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并送财政厅国库处审核后办理退付手续。

九、政府采购信息共享

  财政厅国库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业务处分别对政府采购的预算(计划)、采购任务的下达、采购资金的拨付等情况通过厅内计算机网络传递,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共享。

十、采购单位账务处理

采购单位根据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资金请拨单》回单联,做相关账务处理,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等,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等。同时,需要登记固定资产帐的,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

十一、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缴款书

缴款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单位 金额   

缴款

单位

金额   
账号   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缴 款 项 目

 

金额

备注:
亿
                       
                       

合         计

                     
金额人民币(大写)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备注:

 

 


缴款单位开户行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说明:社保基金按单位、个人分别填列。本表一式五联,第一联是给缴款人的回单,第二联是缴款单位开户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是
收款单位开户行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是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盖章后给收款单位的通知,第五联与收账通知联一并交财政机关备查。

 

 

附件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请拨单

年 月 日

采购单位名称(财务章): 主管部门

采购项目名称: 备注:

合同总金额:

合同应付款次数:

已付款金额:

已付款次数:

质保金比例:

质保金金额:

 

 

 

收款供应商全称:
开户银行:
本次申请付款金额(大写):                             (小写):

其中:预算内资金         元        预算科目           款

      预算外资金         元        自筹资金                  元


采购单位:

财务负责人:

财务经办人:

财务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财政厅国库处: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说明:

一、《请拨单》由采购单位在申请支付采购资金是填报,本表一式三联,国库处、政府采购办、采购单位各一联。

二、属于自筹资金采购的,申请支付资金的采购单位名称必须与缴款的单位名称一致。

三、属于基层单位采购,主管部门支付采购资金的,《请拨单》有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附件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自筹资金节余退付申请书

年 月 日

收款单位全称: 单位国标: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行号:

缴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自筹采购资金(小写):              实际支付采购资金(小写):

 

节余退付资金(小写):                                      财政核定退付金额(小写):

采购单位(财务章):

财务负责人:

财务经办人:

财务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财政厅国库处: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说明:本标有财政单位填报,一式三联,财政厅国库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单位各执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