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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本级会议服务试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新财购[2003]1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加强对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会议的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2002]23号)要求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决定在自治区本级试行会议服务定点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自治区本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办会单位”)经批准召开的二类会议,必须在确定的会议服务定点场所办会。
二、自治区本级会议服务定点场所(以下简称“会议定点宾馆”)是指: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依据二类会议的标准,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签定会议服务合同的宾馆(包括饭店、酒店、大厦、招待所、各单位自有会议场所等)。
三、“会议定点宾馆”在合同服务期内,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承诺的各项服务,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价格或降低服务质量,不得向“办会单位”及人员提供回扣或赠送礼品。“会议定点宾馆”要指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会议服务业务。
四、“办会单位”召开的二类会议按程序报请批准后,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2002]23号)的有关规定申请会议经费。
五、“办会单位”可在已确定的“会议定点宾馆”中自行选择办会场所,不得到非“会议定点宾馆”办会,否则,财政不予安排会议经费。
六、“办会单位”不得违反会议纪律自行组织或要求“会议定点宾馆”提供高消费娱乐活动、旅游、赠送礼品和纪念品等,不得在会议费中核算与会议无关的支出。
七、会议结束后,“办会单位”和“会议定点宾馆”要相互配合,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2002]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二类会议”会议费结算。
八、“办会单位”在每次会议结束后,要认真填写《会议定点宾馆服务情况反馈表》(见附表),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会议定点宾馆”的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服务中存在问题的“会议定点宾馆”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问题严重的,取消其“会议定点宾馆”资格并予以通报。
九、地处乌鲁木齐的各宾馆、各单位自有会议场所,可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交申请手续,按公开招标程序确定并签定服务合同。自治区财政厅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会议定点宾馆”资格名单。
附件:
会议定点宾馆服务情况反馈表
主题词:会议服务* 管理 通知
抄送:伊犁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纪检委
办公厅,本厅厅领导和各有关业务处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03年1月30日印发
会议定点宾馆服务情况反馈表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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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会单位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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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定
点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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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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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起
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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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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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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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费预算数: |
会议费支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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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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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项
目 |
| 住宿 |
餐饮 |
会场 |
楼层 |
卫生 |
总台 |
洗衣 |
用车 |
服务 |
印象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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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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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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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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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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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在“好”、“中”、“差”相应的栏中打“v” |
| 办会单位负责人: 办会单位经办人: |
| 本表一式三份:办会单位一份、会议定点宾馆一份、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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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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