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和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新财购[2003]3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决定改进和加强对自治区本级的政府采购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已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自治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预算内、外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厅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事宜。
  二、未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采购单位,要依据财政厅批准下达的预算,向财政厅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事宜。
  三、财政厅各主管业务处对采购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其中,对使用预算外资金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由主管业务处负责与国库处核实资金;对使用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由财政厅主管业务处负责审定并通知采购单位,按新财库[2003]6号文件规定,将自筹资金缴入“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四、财政厅各主管业务处对审核批准的采购项目,填制“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一式三联,其中两联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五、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据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审定的“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和国库处开具的“采购单位自筹资金缴款确认单”,按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品目填制“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任务通知书”,通知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同时将已下达采购任务的“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一联退采购单位,作为采购单位查询和办理采购资金申请拨付凭证。
  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建立采购计划执行台帐和资金台帐,记录采购单位采购资金收付余情况,定期与采购单位和国库处对帐
  六、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要按照“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任务通知书”限定的采购资金预算和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对发生的超预算问题,要暂停采购并报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经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审定并追加采购资金预算或补交采购资金后,方可继续实施采购并签定采购合同。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实施公开(邀请)招标的项目,要在公正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开标会应有采购单位、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有关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和政府采购招标方式审批办法另行制定。
  七、招标活动结束后,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及时向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要求和招标文件或有关规定签定“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采购单位或中标供应商发生违背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根据采购合同规定需要付款时,由采购单位按规定填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请拨单”,并附有关采购文件资料(包括: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评标报告、中标通知单、采购合同副本、采购验收单、正式采购发票复印件等)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无异议的采购,经审签确认后,送财政厅国库处审核并办理资金直接拨付手续。
  九、采购活动结束后,对采购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节余部分,由采购单位向财政厅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自筹资金节余退付申请书”,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查,经审签确认后,送财政厅国库处审核并办理资金退付手续。
  十、采购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监督采购合同履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手续、记录并核对政府采购资金的收付节余情况。
  财政厅将对违反合同规定不及时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手续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核表  

                                     二○○三年二月九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管理  通知


抄送: 伊犁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纪检委办公厅
监察厅、审计厅,本厅厅领导及各有关处室

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核表  

年      月       日

缴款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实际用户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目录代码

品目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数量

(200   )年度采购预算(万元)

采购
任务
编号

备注

合计

预  算  内

预算外

自筹

预算科目

金 额

                       
                       
                       
                       
                       

业务处名称:(盖章)                      业务处经办人:             处领导:

 
注: 1、此表由各业务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对各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审定后填制完成。
2、此表一式三份,第一联:业务处留存,第二联,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第三联,采购资金请拨单附件。
3、采购任务编号由政府采购办统一编制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