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 应 商 登 记 须 知

    欢迎各类企业登录新疆政府采购网,并在办理供应商登记手续后参与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的各项招、投标活动。
具体登记事项如下:
    (1)如实填写《新疆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有产证明材料。
    (2)请在“新疆政府采购”网站首页中点击“供应商登记申请”链接,查看《供应商登记公告》并下载《新疆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申请表》。《公告》和《登记申请表》也可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索取胜。
    (3)将填写完整、装订整齐的《供应商登记申请表》和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各两份提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4)政府采购心对供应商提交的材料核对无误后,供应商即可参与自治区要级政府采购的各项如、投标活动。
    联系电话:0991-2828668 2820999-8201

采 购 单 位 须 知

    (1)采购单位在编制或确认招标文件时应注意: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参数、质量、售后服务、交货期等内容应尽可能明确、详尽、完整;
    (2)对投标商的资质有特别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编制或确认招标文件应提高效率,以免影响整个采购进程。
    (3)采购单位在参与评标时应注意: 评标委员会应由政府采购专家库的专家、采购单位代表等组成,成员为3人以上的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集中采购时,由政府采购中心通知采购金额较大的单位,委派1-3名代表参加评标,但只有一票表决权,采购金额较小的单位,可以列席评标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采购单位的代表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有关人员应自动申请回避;采购单位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时,应当客观公正地参与评审,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参加招标会的采购单位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采购单位在合同谈判、签订过程中应注意:首先应提高法律意识,明确采购合同的签订主体为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采购单位应积极运用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招投标文件和评标答疑记录为基础签订合同,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供附加设备或服务;采购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
    (5)《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对资金不足的采购应在签订合同前,按有关要求补足资金。
    (6)采购单位在履约、验收过程中应注意:督促供应商及时、全面、准确地履行合同,对于供应商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合同的情况,采购单位应积极行使自身的权利,要求供应商全面履约并为供应商履约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按合同规定对采购项目进行数量、质量、性能等方面的验收,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
    (7)采购单位在支付货款时应注意:对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应全面细致的验收,并填制《自治区政府采购验收单》,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及时填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请拨单”确保采购资金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支付给供应商,不得无故延期付款。
    (8)采购单位遇到质量或售后服务问题时,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要求供应商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对协调不通的可向政府采购中心反映,对协调结果意见不统一时,可直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联系电话:0991-2815783 2820999-7003
    投拆电话:0991-2826679 2820999-7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