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本级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协议供货协议
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经过招标采购,确定乙方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单位,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 以及相关产品伴随服务的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采购商品清单及协议价格
乙方保证提供如下内容的合格产品:
品牌名称 |
编号 |
型号 |
基本配置描述 |
媒体价 |
30万元以下折扣 |
30至60万元再折扣 |
投标价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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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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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甲方与乙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与甲方享有同等权力。
乙方确定下列供货商(名单附后)为其中标产品的供货商。供货商代表乙方进行送货、售后服务、维修及资金结算等。乙方对供货商在协议履行期间的行为需负责任,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乙方包含签署本协议的中标供货商及其所确定的各供货商。
第三条:质量标准和要求
1、乙方保证本协议中所供应的货物是近期生产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标准较高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协议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2、 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新疆自治区有关安全、环保、节能、卫生之规定,获得3C认证,并加贴“3C”认证标志。
第四条:权利与责任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时,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应保证其货物价格变动时第一时间通知甲方,乙方的价格变动时应提供其加盖公章的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本两种方式。
6、乙方所确定的供货商在协议期内不得变动。
第五条:包装要求
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第六条:供货期限及供货对象
乙方负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采购单位自供货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0日期间设备的供应。
第七条:供货方式
在协议供货期限内,各采购单位在《新疆政府采购》网站的“协议供货”栏公布的“自治区2008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中自行选定品牌型号后,与所选定品牌型号的供货商直接签署《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供货商须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在七个工作日内派人送货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第八条:验收
乙方将设备送货至指定地点后,由采购单位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的,采购单位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完毕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时,乙方应负责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采购单位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完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的直接损失。
第九条:售后服务
乙方对投标产品售后服务的承诺。
第十条:履约保证金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前乙方须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投标产品种类收取,每种投标产品应向招标方提交10000元(壹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执行完毕后无息退还。
第十一条:货款的支付
供货商所供货物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由采购单位填制“政府采购资金请拨单”,凭供货合同、政府采购验收单、发票复印件等前往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付款手续,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付款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辅助服务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在厂家和/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采购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协议价中,采购单位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本协议第14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时,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采购单位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补救措施和索赔
1、采购单位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单位提出索赔,乙方可按照下列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赔偿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单位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单位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第十五条: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此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3、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时,双方均不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影响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单位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并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调解和投诉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有权在协议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1、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2、乙方应对采购单位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计算机采购情况,并负责每个季按照甲方提供的报表格式报送报表。
- 甲方将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情况进行检查。
- 乙方负责采购单位设备采购业务联系人:(附件五)
- 乙方确定的供货商联系人:(附件六)
第十九条:违约终止协议
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协议承诺的标准;
(2)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
(4)乙方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部分型号的产品;
(5)违反本协议和有关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6)乙方变动其货物价格时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7)乙方提供货物的价格不是最低价。
甲方在提出中止协议的同时,取消乙方确定的供货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格,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2、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供货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范围的其他要求,如有违反,由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对其进行处罚。
3、甲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部分协议时,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协议中未终止的部分。
4、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破产终止协议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布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协议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协议转让和分包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第二十二条:协议生效
1、下列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 乙方投标文件;
- 答疑纪录;
2、本协议经乙方和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方各执壹份,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壹份。
第二十三条:协议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协议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二十四条 协议附件
附件一:投标汇总表
附件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最低价格,供货时间,配置、价格更新, 供应商选定,报表报送,售后服务,违约赔偿)
附件三:供货商名录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邮编: 830002 邮编:
电话: 2813821 电话:
传真: 2830608 传真:
签约时间:二○○七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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