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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计算机等商品实施协议供货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各有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推进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现将实施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自治区本级各采购单位采购计算机、服务器、复印机、打印机、投影仪均在本次实施协议供货的范围内,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商品。为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健全财务、税收和资产管理制度,各采购单位不得自行拼装计算机。

    二、协议采购供货中标单位和供应商的确定

    为保证协议供货的顺利进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一批在适用范围内、信誉好的各品牌生产商或驻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商),并签订《自治区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协议供货商的确定,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招标的方式每季度进行一次,并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网址是http://www.ccgp-xinjiang.gov.cn)公告协议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提供的中标商品、规格型号、价格、供货折扣率、售后服务承诺、协议供货有效期限等信息,请各采购单位及时查阅。

    三、协议供货的有效期

    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以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有效期限为准。在协议供货的有效期内,协议供货商将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的约定和承诺,向自治区本级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商品和服务。协议供货有效期若有延长,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将通过上述媒体予以公告,不再另行通知。

    四、采购程序

    各采购单位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采购前,各采购单位仍需按照现行政府采购程序,通过财政厅的相关业务处及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集中采购手续。协议供货商由采购单位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已公布的供货商中自主选定。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集中采购计划,根据采购单位确定的技术、商务需求和选定的协议供货商,向协议供货商出具《协议采购供货通知单》。协议供货商依据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协议采购供货通知单》中明确的型号、数量和价格等向采购单位供货。

    《协议采购供货通知单》一式四联,分别由采购单位、协议供货商、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留存。其中,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一联,由采购单位负责在办理付款手续时送达。

    五、供货价格

    协议采购供货价格是以招标时确定的媒体价格和折扣率为依据计算的。中标价格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各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各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可查询“新疆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中的协议供货商名录、中标商品规格型号和配件及折扣率、服务承诺等内容。不具备上网条件的采购单位,可以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查询。

    在协议供货价有效期内,协议供货商不得对中标商品的价格向上进行调整,如对中标商品的媒体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向下进行调整时,在不降低配置的前提下,必须同时对中标商品的协议供货价格进行相同幅度的下调,并将具体调整情况按统一格式上报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将及时通过“新疆政府采购网”的“协议供货”专栏公告价格调整情况,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发文通知,请各采购单位注意上网查询。

    为确保协议供货中标商品的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中标商品的技术指标真实准确,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将委托第三方开展市场价格行情调查、技术指标测试或参与现场验收工作,视情况调整或取消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虚报技术指标的中标商品。各采购单位在执行协议供货的过程中,如发现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在完全可比的条件下,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请及时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反映,联系电话2813821,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拆电话2826679。

    六、供货合同

    各采购单位进行采购时,应依据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协议采购供货通知单》与协议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为了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具有下列基本内容:采购单位和协议供货商名称,合同编号,协议采购供货协议号,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配置、数量、媒体报价、协议折扣率、供货单价、合计金额,供货时间、地点,付款方式,售后服务承诺等。

    协议采购合同文本应一式四联,分别由采购单位、协议供货商、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留存。其中,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一联,由中标单位按季汇总报送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一联由采购单位在办理付款手续时送达。

    七、货物验收

    协议采购货物的验收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应采购单位的要求,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可协助采购单位实施协议供应商品的验收。验收完毕后,由采购单位出具《自治区政府采购验收单》。

    《自治区政府采购验收单》一式四联,分别由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留存。其中,自治区采购中心一联,由协议供货商按季汇总报送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一联由采购单位在办理付款手续时送达。

    《自治区政府采购验收单》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供,采购单位或协议供货商可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领取。

    八、付款方式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货款支付手续。货款的支付手续由采购单位负责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货物验收完毕后,采购单位须持《协议采购供货通知单》、《协议采购合同》、《自治区政府采购验收单》、货物发票复印件及由采购单位填写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请拨单》等,到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并由财政厅国库处统一向协议供货商支付采购资金。

    九、权益保护

    在执行协议供货工作的过程中,各采购单位要督促协议供货商履行售后服务承诺书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协议供货商如有不能及时按中标价格交付中标商品、不能提供与其承诺相符的服务或协议供货商存在违反《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的行为时,各采购单位可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反映或向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同时,各采购单位要注意保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延办理付款手续的时间,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如因此发生纠纷,协议供货商可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反映或向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为保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本次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结果(包括中标商品的价格、折扣、服务承诺等)未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同意不得转载、刊印或用做其他用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本次招标的优惠商品和服务,只向自治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

    各采购单位和协议供货单位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可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通知抄送:自治区纪检委,自治区审计厅,本厅有关厅领导、本厅相关处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2005年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