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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协议供货招标文件(2008年)

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本级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协议供货 
招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文件编号: XJZFCG(GK)2007-061

 

第一部份 投标须知

1、项目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本级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协议供货
2、招标文件编号: XJZFCG(GK)2007-061
3、招标单位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4、招标单位地址: 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办公大厦A座14楼
6、邮编: 830002
7、投标保证金:见第三部分第9条
8、投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叁份(投标文件一律不退)
9、投标文件递交至:开标现场
10、投标文件有效期:90天
11、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12、标书发放日期:2007年11月16日起
13、开标日期: 2007年12月5日11:00(北京时间)过期作废
14、开标地点: 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办公大厦A座14楼
15、联系人: 王红 曾强云
16、联系电话: 0991 - 2813821

 

第二部分 招标说明

第一章 说 明
1. 适用范围
本次招标仅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为自治区本级及喀什地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按照招标采购方式确定的、能够满足小批量多批次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采购需求的、采取协议形式进行供货的、能提供符合要求服务的供应商。
2. 投标资格
2.1 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需有生产许可证)、生产或经营本次招标产品并能提供生产厂家良好技术支持[ 如厂家在新疆无办事处的可授权其代理商(必须有厂家出具的针对参加本次协议采购的授权书原件)]的供应商,均具备参加本次投标的资格。
2.2 投标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和行政规章。
3、对投标方的资质要求:
3.1 投标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加盖投标方公章的复印件;
3.2 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3.3 非生产厂商须出具的针对参加本次协议采购的授权书(原件);
3.4 投标保证金;
3.5 投标方出具的《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3. 定义
下列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为:
1、“招标方”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
2、“投标方”指符合要求的生产活经营本次招标产品的供应商。
3、“投标人”指投标方及投标方代表。
4、“货物” 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方须向招标方提供的一切设备、附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材料等。
5、“服务” 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方需承担的保修、技术协助、培训及其他类似的责任。

第二章 招标内容

1、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能够提供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复印机、投影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空调、电视等电器设备等采取协议供货采购的供应商进行招标采购。
经招标而确定的中标生产厂商或经营机构统称为中标单位。为保证协议供货的顺利进行,中标单位应指定不少于三家不多于六家的代理商作为协议供货的供货商(独家经销的除外,以下简称供货商)。由各供货商为自治区本级各采购单位及时供应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
为使采购单位能够及时、详细地了解中标单位、供货商和各品牌商品报价及承诺的服务,政府采购中心将在“新疆政府采购网”的“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栏”中的“办公设备”和“电器设备”上公告中标单位提供的中标商品规格型号、价格、供货折扣率、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售后服务承诺等信息。
新疆政府采购网网址: http://www.xjzfcgzx.gov.cn
2、招标设备


1

计算机

台式计算机

便携式计算机

2

服务器

机架式服务器

塔式服务器

3

打印机

喷墨打印机

激光打印机

针式(票据)打印机

4

多功能一体机

激光多功能一体机

喷墨多功能一体机

5

复印机

数码复印机

6

速印机

速印机

7

传真机

激光传真机

喷墨传真机

8

扫描仪

平板扫描仪

9

投影机

投影仪

10

投影幕

投影幕

11

网络设备

低端交换机

低端路由器

12

摄影摄像器材

普通数码照相机

单反数码照相机

数码摄像机

13

空调

空调

14

电视机

电视机

15

电冰箱

电冰箱

16

通用软件

通用软件

17

移动存储设备

移动硬盘

数码伴侣

第三章 招标说明

1. 招标文件的构成
1.1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第二部分 招标说明
第三部分 投标说明
第四部分 协议条款
第五部分 附件
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1 投标方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在投标截止日前的5日内按招标书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不包括电子邮件,下同)通知招标方要求澄清。招标方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招标方认为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分发给所有拟投标方。
3. 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
3.1 在投标截止期的5日内的任何时间,招标方可主动或依据投标方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或补充招标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方,投标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
3.2 为使投标方在准备投标时有适当的时间考虑投标文件的修改,招标方有权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的投标方。
3.3 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和补充文件将构成招标书的一部分,并且对投标方具有优先的约束力。

第四章 廉洁自律承诺要求

按照财政厅颁发的《政府采购预防职务违法违纪工作规程》的要求,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政府采购中心保证不接受任何投标单位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不与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私下接触、参与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向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好处费、赞助费和宣传费;不在投标单位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
同时要求参加本次项目的采购单位、评标专家要填写《廉洁自律承诺书》,所有投标单位(供应商)必须要填写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不填视为无效投标处理),并在评标结束后,将签订的《廉洁自律承诺书》和《反商业贿赂承诺书》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部分 投标说明

第五章 投标说明
A 投标文件的编写

1 要求
1.1 投标方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条款、规范、表示、条件和格式等所有内容,按招标书的要求份数提供投标书,并保证所提供全部材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书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方可以对所有、部分产品投标,中标厂商应提供不少于两家的供货商。
1.2 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对每种产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 投标文件语言和度量单位
2.1 投标文件及投标方和招标方就招标、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须以中文书写。
2.2 除在招标书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方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附件一)
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附件二)
3、投标报价表;(附件三)
3.3.1 投标方根据2006年下半年市场销售情况,确定所投品牌不超过15种配置(高、中、低档,以中低档为主)型号的设备和主要配件进行报价;
3.3.2 投标方指定的供货商的名单;(附件四)
3.3.3 投标方确定供货商的标准;
3.3.4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附件九);
4、投标保证金;
5、售后服务承诺书。
4、投标报价
供货商的最终报价=媒体价格×折扣率
4.1 最终报价应含货物到达现场的全部费用(供货地点在乌鲁木齐市区范围内),对供货地点在乌鲁木齐以外的,是否增加运输费用,增加的数额或比率等均应在报价表中加以必要的说明。如无该说明,则视为不增加费用。
4.2 报价在协议期90天内不得向上浮动,在协议供货期内,投标价不得高于市场最低价,招标人或采购人发现供货商所供货物的价格高于市场最低价时,招标人将取消其协议供货商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4.3 最终报价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十元。
4.4 投标产品价格表中(附件三)投标报价=媒体价格×30万元以下折扣;30至60万元再折扣是指在30万以下折扣率基础上增加的百分数。
5、投标报价的货币单位
所有货物均以人民币报价。
6、投标有效期
6.1 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天(如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6.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与投标方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7、投标文件的签署规定
7.1 投标文件的页面必须用印刷体打印。
7.2 投标文件应清楚工整,一般不准修改。个别非实质性修改之处应由投标方授权代表签章。
7.3 投标文件应由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投标方签字、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和其它签字处必须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投标方的印章后,投标文件方为有效。
7.4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提交正本一套和副本叁套,并在封面上标记“正本”和“副本”。
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当完全一致。当正本和副本之间出现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7.6 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8、投标保证金
8.1 本次投标保证金按投标产品种类收取,每类投标产品应向招标方提交10000元(壹万元)的保证金。
8.2 投标保证金可以用银行汇票、本地转帐支票和现金形式的提交。
投标保证金可直接交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银行帐户:
全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帐号:3002010129200018670 行号:甲101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明德路支行

8.3 未中标的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公布中标结果后5天内无息退还。
8.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供货协议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8.5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8.5.1投标方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8.5.2中标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与招标方签订合同的。

B 投标文件的递交

10、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0.1 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每个密封件的封面上标明招标编号、投标方名称、授权委托人、单位公章、“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方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10.2 投标文件袋上应写明:
招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区本级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协议供货
项目编号: XJZFCG(GK)2007-061   
投标单位名称:    
注明“开标时才能启封”字样等
10.3 未按本须知要求密封、标记和投递的招标文件,招标方将拒绝接受。
11、投标截止时间
11.1 投标文件的递交不得迟于2007年 12月5 日11:00(北京时间)。
11.2 所有投标文件不论派人送交还是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都必须在招标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在此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投标文件将一律被拒绝。
11.3 出现因招标文件的修改而推迟投标截止时间的情况时,投标方则须按招标方的书面修改通知重新规定的投标时间递交。
1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2.1投标方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消,须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向招标方发出修改或撤消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授权人的签字。但招标方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
12.2 投标方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消通知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标注和递交,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消投标”字样,修改或撤销的内容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3 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应于投标截止日前送达招标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12.4 投标方不得在开标后至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招标方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投标方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消,但须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向招标方发出修改或撤消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需有投标方投标代理人的签字,并得到招标方的确认。

C 开标与评标

13、开标
13.1 本次招标按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将允许投标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参加开标会。递交投标文件的代表要签到。
13.2 评标原则以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在开标会议上予以宣布。
14、评标
14.1 招标方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评标原则和中标标准在开标会议上宣布。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方的投标书采用相同的评标原则和标准评比。
14.2 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14.3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开标后,直到授予投标方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向投标方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违者给予警告、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投标项目的评标。
14.4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方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应有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的签定和加盖公章。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单位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5、评标办法
最低评标价法
16、中标基本条件
16.1 资格文件审查完整无缺;
16.2 投标报价(承诺为市场最低价格);
16.3 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完全响应;
16.4 投标方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16.5 保证质量和交货期;
16.6 投标方的市场占有率;
16.7 自治区本级各采购单位的日常采购数量和频率情况;
16.8 投标方所确定供货商的标准;
16.9 能提供优良售后服务;
16.10 在第一时间内进行产品价格更新和及时提供新产品价格的承诺;
16.11 并非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均为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
17、中标通知
17.1 招标方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向投标方发出中标通知。
17.1 招标方机构无义务向未中标单位解释落标原因和退还投标文件。

D 授予合同

18.中标通知

18.1 评标结束10日内,招标方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18.2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进行合同谈判、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的依据。
18.3 招标方在收到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将通知落标的投标方,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18.4 对于落标或被拒绝的投标方,招标方有权拒绝说明或解释其原因和理由。

19.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的签订

19.1 中标单位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方进行协议谈判。
19.2 招标方在与中标人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供货协议》时有权对招标书中规定的服务和货物的型号予以增加或减少。
19.3 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协议的依据。
19.4 中标单位为生产厂商时,应指定不少于三家不多于六家的供货商为自治区本级各采购单位供应中标产品。
19.5 中标单位应保证其指定的供货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遵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的约定、履行投标文件的承诺。
19.6 因中标单位所指定的供货商的不当行为给招标方和自治区本级各采购单位造成损害时,中标单位应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9.7 中标单位应定期或通过其所指定的供货商统计协议供货实际发生数量,编制协议供货报表,并于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周内报送政府采购中心。

 

第四部分 协议条款

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经过招标采购,确定乙方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单位,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 以及相关产品伴随服务的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采购商品清单及协议价格
乙方保证提供如下内容的合格产品:


品牌名称

编号

型号

基本配置描述

媒体价

30万元以下折扣

30至60万元再折扣

投标价格

1

 

 

 

 

 

 

2

 

 

 

 

 

 

..

详见附件三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与甲方享有同等权力。
乙方确定下列供货商(名单附后)为其中标产品的供货商。供货商代表乙方进行送货、售后服务、维修及资金结算等。乙方对供货商在协议履行期间的行为需负责任,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乙方包含签署本协议的中标供货商及其所确定的各供货商。
第三条:质量标准和要求
1、乙方保证本协议中所供应的货物是近期生产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标准较高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协议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2、 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新疆自治区有关安全、环保、节能、卫生之规定,获得3C认证,并加贴“3C”认证标志。
第四条:权利与责任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时,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应保证其货物价格变动时第一时间通知甲方,乙方的价格变动时应提供其加盖公章的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本两种方式。
6、乙方所确定的供货商在协议期内不得变动。
第五条:包装要求
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第六条:供货期限及供货对象
乙方负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采购单位自供货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0日期间设备的供应。
第七条:供货方式
在协议供货期限内,各采购单位在《新疆政府采购》网站的“协议供货”栏公布的“自治区2008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中自行选定品牌型号后,与所选定品牌型号的供货商直接签署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供货商须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在七个工作日内派人送货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第八条:验收
乙方将设备送货至指定地点后,由采购单位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的,采购单位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完毕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时,乙方应负责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采购单位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完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的直接损失。
第九条:售后服务
乙方对投标产品售后服务的承诺。
第十条:履约保证金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前乙方须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投标产品种类收取,每种投标产品应向招标方提交10000元(壹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执行完毕后无息退还。
第十一条:货款的支付
供货商所供货物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由采购单位填制“政府采购资金请拨单”,凭供货合同、政府采购验收单、发票复印件等前往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付款手续,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付款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辅助服务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在厂家和/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采购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协议价中,采购单位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本协议第14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时,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采购单位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补救措施和索赔
1、采购单位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单位提出索赔,乙方可按照下列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赔偿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单位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单位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第十五条: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此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3、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时,双方均不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影响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单位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并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调解和投诉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有权在协议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1、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2、乙方应对采购单位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计算机采购情况,并负责每个季按照甲方提供的报表格式报送报表。

  • 甲方将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情况进行检查。
  • 乙方负责采购单位设备采购业务联系人:(附件五)
  • 乙方确定的供货商联系人:(附件六)

第十九条:违约终止协议
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协议承诺的标准;
(2)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
(4)乙方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部分型号的产品;
(5)违反本协议和有关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6)乙方变动其货物价格时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7)乙方提供货物的价格不是最低价。
甲方在提出中止协议的同时,取消乙方确定的供货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格,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2、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供货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范围的其他要求,如有违反,由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对其进行处罚。
3、甲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部分协议时,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协议中未终止的部分。
4、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破产终止协议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布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协议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协议转让和分包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第二十二条:协议生效
1、下列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 乙方投标文件;
  • 答疑纪录;

2、本协议经乙方和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方各执壹份,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壹份。
第二十三条:协议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协议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二十四条 协议附件
附件一:投标汇总表
附件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最低价格,供货时间,配置、价格更新, 供应商选定,报表报送,售后服务,违约赔偿)
附件三:供货商名录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邮编: 830002 邮编:
电话: 2813821 电话:
传真: 2830608 传真:
  
签约时间:二○○七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第五部分 附 件
(一)投 标 函

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 项目招标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 ,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方(投标方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  份。

  1. 投标报价表
  2. 按招标文件投标方须知及其他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3. 资格证明文件
  4. 投标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或现金),金额为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并同意如下:
1、所附投标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投标总价为(注明币种, 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2、投标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方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了招标文件的全部,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4、本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   个日历日。
5、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同意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6、投标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      址:           邮编:          
电      话:           传真:          
投标方代表签字:             
投 标 人 名 称:           
公 章:             
2007   

(二)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地区的名称)(投标方名称),在下面签字的法人代表(姓名、职务),特授权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名称) 的投标,以本公司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20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人代表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公 章:

                  授权日期:20      

注:法人代表本人作为公司代理人前来参加投标的投标方,可不提供此项证明文件。

(三)投标产品价格表
中标单位的总协调人:
联系电话:
中标单位地址:
公司网址: Email:

品牌名称

编号

型号

配置描述

媒体价

30万元以下折扣

30至60万元再折扣

投标价格

1

 

 

 

 

 

 

2

 

 

 

 

 

 

..

 

 

注:“折扣率”栏中的30万元及60万元的界定是指单项合同的标的价。

(四)指定代理供货商名录


序号

代理供货商名称

联系人(限2名)

联系电话(限4部)

代理供货商地址

1

 

 

 

 

2

 

 

 

 

3

 

 

 

 

4

 

 

 

 

5

 

 

 

 

6

 

 

 

 

(五)制造厂商协议供货负责人名录


制造厂商名称

联系人(限1名)

联系电话(限4部)

地址

 

 

 

 

 

 

 

 

 

 

(六二○○八年第( )季度协议供货统计表
二○○八年第( )季度协议供货统计表


品牌名称

类别

机型

总数量

总金额

计算机

台式计算机

 

 

便携式计算机

 

 

服务器

机架式服务器

 

 

塔式服务器

 

 

打印机

喷墨打印机

 

 

激光打印机

 

 

针式(票据)打印机

 

 

多功能一体机

激光多功能一体机

 

 

喷墨多功能一体机

 

 

复印机

数码复印机

 

 

速印机

速印机

 

 

传真机

激光传真机

 

 

喷墨传真机

 

 

扫描仪

平板扫描仪

 

 

投影机

投影仪

 

 

投影幕

投影幕

 

 

网络设备

低端交换机

 

 

低端路由器

 

 

摄影摄像器材

普通数码照相机

 

 

单反数码照相机

 

 

数码摄像机

 

 

空调

空调

 

 

电视机

电视机

 

 

电冰箱

电冰箱

 

 

通用软件

通用软件

 

 

移动存储设备

移动硬盘

 

 

数码伴侣

 

 

注:投标供应商按季度填报上表,并于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周内报送政府采购中心,表格格式不得改变,无相关内容为空。
(七)承 诺 函


序号

承诺项目

承诺内容 (具体说明)

备注

1

最低价格

 

 

2

供货时间

 

 

3

配置、价格更新

 

 

4

供应商选定

 

 

5

报表报送

 

 

6

售后服务

 

 

7

违约赔偿

 

 

(八)偏 离 表


序号

偏离项目

偏离内容

备注

 

 

 

 

 

 

 

 

 

 

 

 

 

 

 

 

 

 

 

 

 

 

 

 

 

 

 

 

 

 

 

 

 

 

 

(九)投标单位(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单独提交)
    我公司承诺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招标活动中,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包括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宴请、娱乐等),如有上述行为,我公司及项目参与人员愿意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公司法人代表:
法人授权代表:
项目经办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