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投标说明
第五章 投标说明
A 投标文件的编写
1、 要求
1.1 投标方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条款、规范、表示、条件和格式等所有内容,按招标书的要求份数提供投标书,并保证所提供全部材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书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方可以对所有、部分产品投标,中标厂商应提供不少于两家的供货商。
1.2 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对每种产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 投标文件语言和度量单位
2.1 投标文件及投标方和招标方就招标、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须以中文书写。
2.2 除在招标书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方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附件一)
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附件二)
3、投标报价表;(附件三)
3.3.1 投标方根据2006年下半年市场销售情况,确定所投品牌不超过15种配置(高、中、低档,以中低档为主)型号的设备和主要配件进行报价;
3.3.2 投标方指定的供货商的名单;(附件四)
3.3.3 投标方确定供货商的标准;
3.3.4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附件九);
4、投标保证金;
5、售后服务承诺书。
4、投标报价
供货商的最终报价=媒体价格×折扣率
4.1 最终报价应含货物到达现场的全部费用(供货地点在乌鲁木齐市区范围内),对供货地点在乌鲁木齐以外的,是否增加运输费用,增加的数额或比率等均应在报价表中加以必要的说明。如无该说明,则视为不增加费用。
4.2 报价在协议期90天内不得向上浮动,在协议供货期内,投标价不得高于市场最低价,招标人或采购人发现供货商所供货物的价格高于市场最低价时,招标人将取消其协议供货商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4.3 最终报价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十元。
4.4 投标产品价格表中(附件三)投标报价=媒体价格×30万元以下折扣;30至60万元再折扣是指在30万以下折扣率基础上增加的百分数。
5、投标报价的货币单位
所有货物均以人民币报价。
6、投标有效期
6.1 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天(如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6.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与投标方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7、投标文件的签署规定
7.1 投标文件的页面必须用印刷体打印。
7.2 投标文件应清楚工整,一般不准修改。个别非实质性修改之处应由投标方授权代表签章。
7.3 投标文件应由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投标方签字、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和其它签字处必须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投标方的印章后,投标文件方为有效。
7.4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提交正本一套和副本叁套,并在封面上标记“正本”和“副本”。
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当完全一致。当正本和副本之间出现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7.6 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8、投标保证金
8.1 本次投标保证金按投标产品种类收取,每类投标产品应向招标方提交10000元(壹万元)的保证金。
8.2 投标保证金可以用银行汇票、本地转帐支票和现金形式的提交。
投标保证金可直接交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银行帐户:
全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帐号:3002010129200018670 行号:甲101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明德路支行
8.3 未中标的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公布中标结果后5天内无息退还。
8.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供货协议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8.5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8.5.1投标方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8.5.2中标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与招标方签订合同的。
B 投标文件的递交
10、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0.1 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每个密封件的封面上标明招标编号、投标方名称、授权委托人、单位公章、“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方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10.2 投标文件袋上应写明:
招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区本级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协议供货
项目编号: XJZFCG(GK)2007-061
投标单位名称:
注明“开标时才能启封”字样等
10.3 未按本须知要求密封、标记和投递的招标文件,招标方将拒绝接受。
11、投标截止时间
11.1 投标文件的递交不得迟于2007年 12月5 日11:00(北京时间)。
11.2 所有投标文件不论派人送交还是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都必须在招标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在此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投标文件将一律被拒绝。
11.3 出现因招标文件的修改而推迟投标截止时间的情况时,投标方则须按招标方的书面修改通知重新规定的投标时间递交。
1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2.1投标方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消,须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向招标方发出修改或撤消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授权人的签字。但招标方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
12.2 投标方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消通知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标注和递交,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消投标”字样,修改或撤销的内容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3 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应于投标截止日前送达招标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12.4 投标方不得在开标后至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招标方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投标方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消,但须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向招标方发出修改或撤消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需有投标方投标代理人的签字,并得到招标方的确认。
C 开标与评标
13、开标
13.1 本次招标按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将允许投标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参加开标会。递交投标文件的代表要签到。
13.2 评标原则以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在开标会议上予以宣布。
14、评标
14.1 招标方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评标原则和中标标准在开标会议上宣布。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方的投标书采用相同的评标原则和标准评比。
14.2 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14.3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开标后,直到授予投标方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向投标方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违者给予警告、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投标项目的评标。
14.4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方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应有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的签定和加盖公章。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单位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5、评标办法
最低评标价法
16、中标基本条件
16.1 资格文件审查完整无缺;
16.2 投标报价(承诺为市场最低价格);
16.3 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完全响应;
16.4 投标方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16.5 保证质量和交货期;
16.6 投标方的市场占有率;
16.7 自治区本级各采购单位的日常采购数量和频率情况;
16.8 投标方所确定供货商的标准;
16.9 能提供优良售后服务;
16.10 在第一时间内进行产品价格更新和及时提供新产品价格的承诺;
16.11 并非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均为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
17、中标通知
17.1 招标方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向投标方发出中标通知。
17.1 招标方机构无义务向未中标单位解释落标原因和退还投标文件。
D 授予合同
18.中标通知
18.1 评标结束10日内,招标方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18.2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进行合同谈判、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的依据。
18.3 招标方在收到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将通知落标的投标方,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18.4 对于落标或被拒绝的投标方,招标方有权拒绝说明或解释其原因和理由。
19.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的签订
19.1 中标单位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方进行协议谈判。
19.2 招标方在与中标人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供货协议》时有权对招标书中规定的服务和货物的型号予以增加或减少。
19.3 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协议的依据。
19.4 中标单位为生产厂商时,应指定不少于三家不多于六家的供货商为自治区本级各采购单位供应中标产品。
19.5 中标单位应保证其指定的供货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遵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的约定、履行投标文件的承诺。
19.6 因中标单位所指定的供货商的不当行为给招标方和自治区本级各采购单位造成损害时,中标单位应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9.7 中标单位应定期或通过其所指定的供货商统计协议供货实际发生数量,编制协议供货报表,并于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周内报送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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